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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过剩资源,势在必行

2016-04-15 来源:

     钢铁行业与煤炭行业作为两过剩资源代表,受到国土资源部的极大重视。


    4月13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正式印发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国土资源部围绕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实施矿产资源支持政策等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12条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全面暂停受理钢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审批。

    《意见》着重从严格和支持两个方面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具体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牢牢把握严控新增产能的要求。《意见》规定,对钢铁、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意见》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钢铁煤炭行业违法违规用地、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管控政策落地。

    二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下放权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拓展服务等方面,调整完善现行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和搬迁改造。《意见》规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规模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项目,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因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并按照减量或等量产能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三是注重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保护和调动地方与企业的积极性。预留政策空间,区分退出企业、兼并重组、转产企业,以及停建项目、在建项目、历史遗留建成项目等,为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提供分类处置方案,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

    四是着力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与提质增效。着眼于鼓励企业转产转型,降低转产成本,减少企业退出损失,显化企业土地资源资产等,加大支持引导政策的力度。《意见》规定,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